三类人员简介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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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一、含义 2008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为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就三类人员具体含义明确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范围及分类 2015年12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中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类进一步予以明确: 1.企业主要负责人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通常把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三类人员,这三类人员参加主管部门考核后应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分别为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简称A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简称B证)、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简称C1、C2、C3证)。 (一)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购买工伤保险;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取得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购买工伤保险;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C2、C3类):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购买工伤保险;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分别是C1、C2、C3)。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延续及变更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为电子版证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证书有效期满后准予证书延续: (1) 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 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3) 已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不符合上述延续条件的,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当申请重新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取得相应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撤销和吊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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